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肖某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0月1日20时37分许,驾驶人肖某勇饮酒后驾驶湘JBZ0*8小型汽车,在芙蓉路消防队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肖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以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余某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0月1日20时43分许,驾驶人余某红饮酒后驾驶湘J3YL*8小型轿车,在洲口镇福和村至小河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余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对余某红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
三审 彭庭毅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跟着总书记学历史
【乡村振兴路上的“老兵”】张佳乐:戎装脱下续担当 汗洒乡间再起航
【视频】汉寿新闻2025.8.5
“关爱小乳牙科学防龋”公益行动走进汉寿
【乡村振兴路上的“老兵”】冯超越:乡村振兴的“排头兵” 群众信赖的“主心骨”
【视频】汉寿新闻2025.8.4
【乡村振兴路上的“老兵”】邓红波:“兵支书”领航 绘就乡村振兴新画卷
【视频】汉寿新闻2025.8.1
下载APP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