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曝光国庆假期两起酒驾案
2022-10-10 15:06:54          来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 编辑:周海燕 | 作者:聂神佑          浏览量:2010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肖某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0月1日20时37分许,驾驶人肖某勇饮酒后驾驶湘JBZ0*8小型汽车,在芙蓉路消防队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肖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以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余某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0月1日20时43分许,驾驶人余某红饮酒后驾驶湘J3YL*8小型轿车,在洲口镇福和村至小河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余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对余某红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

三审 彭庭毅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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